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呢

时间:2024-03-12 作者:佛山律师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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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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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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