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四月份没有业绩,他说只给我们支付生活保障费用,这是可以的吗?

时间:2024-03-03 作者:佛山律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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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去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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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并积极的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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